來源: 財政部網站
財會[2005]17號
第一章 總則
一、為了規范擔保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擔保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其他類型的擔保機構,比照本辦法執行。
三、企業應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一般原則和本辦法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在不違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具體核算辦法。
四、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得隨意打亂重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五、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辦法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六、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當只填科目編號,不填列科目名稱。
七、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統稱為中期財務報告。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披露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的內容。需要編制財務情況說明書的企業,還應當包括財務情況說明書。
八、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組成。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相關附表包括利潤分配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擔保余額變動表、分部報告(不要求編制和提供分部報告的企業除外)等。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披露主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的影響數、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和主要報表項目說明等內容。
九、企業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月度終了后6天內(節假日順延)對外提供;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季度終了后15天內對外提供;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于半年度中期結束后60天內(相當于兩個連續的月度)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編報的會計報表應當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企業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注明:企業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字并蓋章。
十一、企業對其他單位投資如果具有實質控制權,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有關合并會計報表的規定執行。
十二、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本辦法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負責修訂。
十三、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順序號 編號 會計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 1001 現金
2 1002 銀行存款
3 1003 其他貨幣資金
4 1101 短期投資
5 1111 應收票據
6 1121 應收股利
7 1122 應收利息
8 1201 應收擔保費
9 1211 應收分擔保賬款
10 1231 應收代償款
11 1241 應收擔保損失補貼款
12 1251 其他應收款
13 1261 壞賬準備
14 1301 待攤費用
15 1311 存出擔保保證金
16 1312 存出分擔保保證金
17 1315 委托貸款
18 1316 委托貸款減值準備
19 1401 長期股權投資
20 1402 長期債權投資
21 1405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22 1501 固定資產
23 1502 累計折舊
24 1503 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
25 1505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6 1601 固定資產清理
27 1701 無形資產
28 1705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29 1715 未確認融資費用
30 1801 長期待攤費用
31 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32 1911 抵債資產
33 1921 抵債資產減值準備
二、負債類
34 2101 短期借款
35 2121 應付分擔保賬款
36 2122 應付手續費
37 2131 預收擔保費
38 2141 存入擔保保證金
39 2142 存入分擔保保證金
40 2151 應付工資
41 2153 應付福利費
42 2161 應付股利
43 2171 應交稅金及附加
44 2181 其他應付款
45 2191 預提費用
46 2192 擔保賠償準備
47 2193 未到期責任準備
48 2201 待轉資產價值
49 2211 預計負債
50 2301 長期借款
51 2311 應付債券
52 2321 長期應付款
53 2331 專項應付款
三、所有者權益類
55 3111 資本公積
56 3121 一般風險準備
57 3122 盈余公積
58 3131 本年利潤
59 3141 利潤分配
60 3151 擔保扶持基金
四、損益類
61 4101 擔保費收入
62 4102 手續費收入
63 4103 利息收入
64 4104 評審費收入
65 4105 追償收入
66 4109 其他業務收入
67 4201 投資收益
68 4301 營業外收入
69 4401 擔保賠償支出
70 4402 分擔保費支出
71 4411 利息支出
72 4421 手續費支出
73 4431 營業稅金及附加
74 4451 其他業務支出
75 4501 營業費用
76 4601 營業外支出
77 4701 資產減值損失
78 4801 所得稅
79 4901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五、表外科目
80 5101 代管擔保基金
附注: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設下列會計科目:
1.企業內部各部門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以增設“1191備用金”科目。
2.企業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可以增設“1281低值易耗品”科目。
3.企業進行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的,可以增設“1506在建工程”和“1508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
第三章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001 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庫存人民幣和外幣現金。
企業內部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在“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或單獨設置“1191備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及時交存銀行,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核算現金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企業收到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企業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有外幣現金的企業,應當分別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每日終了結算現金收支、財產清查等發現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余,應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屬于現金短缺,應按實際短缺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現金溢余,按實際溢余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待查明原因后做如下處理:如為現金短缺,屬于應由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借記“其他應收款”或“現金”等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屬于無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據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如為現金溢余,屬于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溢余,經批準后,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1002 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
二、企業收到的一切款項,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都必須當日解交銀行;一切支出,除規定可用現金支付的以外,應按現行有關規定,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三、企業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款項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企業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度終了,企業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有外幣存款的企業,應分別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期末,各種外幣貨幣性賬戶(包括外幣現金、銀行存款以及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等)的期末余額,應按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一)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二)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門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
(三)除上述情況外,匯兌損益均計入當期損益。因銀行結售、購入外匯或不同外幣兌換而產生的銀行買入、賣出價與折合匯率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各種外幣非貨幣性賬戶的期末余額,應按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實際存在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款項。
1003 其他貨幣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資款等各種其他貨幣資金。
二、其他貨幣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銀行匯票存款,是指企業為取得銀行匯票按規定存入銀行的款項。取得銀行匯票后,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申請書存根聯,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使用銀行匯票后,根據發票賬單等有關憑證,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匯票超過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項,根據開戶行轉來的收賬通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銀行本票存款,是指企業為取得銀行本票按規定存入銀行的款項。取得銀行本票后,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申請書存根聯,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使用銀行本票后,根據發票賬單等有關憑證,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因本票超過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時,應填制進賬單一式兩聯,連同本票一并送交銀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信用卡存款,是指企業為取得信用卡按規定存入銀行的款項。取得信用卡后,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企業用信用卡購物或支付有關費用,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信用卡使用期間需要向其賬戶續存資金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 存出投資款,是指企業已存入在證券公司等機構開立的資金賬戶準備進行短期投資的款項。向證券公司等機構資金賬戶劃出資金時,應按實際劃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購買證券時,按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短期投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從證券公司資金賬戶劃回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設置“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信用卡”、“存出投資款”等明細科目,并按銀行匯票或本票、開出信用卡的銀行和信用卡的種類等設置明細賬。
四、對于逾期尚未辦理結算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等,應按規定及時轉回,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實際持有的其他貨幣資金。
1101 短期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購入能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各種股票、債券、基金等。
企業購入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投資,在“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的短期投資應在取得時,按照取得時的初始投資成本入賬。初始投資成本是指企業取得各種股票、債券、基金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企業購入的各種股票、債券、基金等,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單獨核算,不構成初始投資成本。
三、短期投資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企業購入的各種股票、債券、基金等作為短期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等科目。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單獨核算。企業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后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應領取的現金股利、利息等,借記“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等科目。
(二) 短期投資持有期間獲得現金股利或利息等時,按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息,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確認的應收股利或利息,貸記“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 企業持有股票期間所獲得的股票股利(即派送紅股)或轉增股份,不作賬務處理,但應在備查賬簿中登記所增加的股份。
(四) 企業出售短期投資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資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按已確認的應收股利或利息,貸記“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出售短期投資時,其結轉的短期投資成本可采用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個別計價法等確定。
四、企業應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應按市價進行計量,市價高于或低于短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五、本科目應按短期投資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各種股票、債券、基金等短期投資的市價。
1111 應收票據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因提供擔保或其他勞務等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二、企業應在收到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時,按應收票據的票面價值入賬;帶息應收票據,應在期末計提利息,計提的利息增加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和利息收入。
三、企業收到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按應收票據的面值,借記本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擔保費收入”等科目。
四、應收票據到期兌付,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未計提利息部分)。
因付款人無力支付票款,企業收到銀行退回的商業承兌匯票、委托收款憑證、未付票款通知書或拒絕付款證明等,按應收票據的賬面余額,借記“應收擔保費”或“應收分擔保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到期不能收回的帶息應收票據,轉入“應收擔保費”等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計提利息,其應計提的利息,在有關備查簿中進行登記,待實際收到時再計入收到當期的利息收入。
五、企業持有的應收票據通常不應計提壞賬準備。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轉入應收擔保費或應收分擔保賬款等后,再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但是,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擔保費或應收分擔保賬款,并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商業匯票的票面價值和已計利息。
1121 應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因股權投資而應收取的現金股利。企業應收其他單位的利潤,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購入股票,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成本(即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借記“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應領取的現金股利,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收到被投資單位分派的股票股利,不進行賬務處理,但應在備查簿中登記。
三、企業對外長期股權投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于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分派利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或“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收到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被投資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1122 應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因債權投資而應收取的利息。企業購入到期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應收的利息,在“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購入債券時,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按實際成本(即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按應收取的利息,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等科目。實際收到該部分應收利息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購入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債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長期債權投資,已到付息期而應收未收的利息,應于確認投資收益時,按應獲得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企業出售債券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應收利息,貸記本科目,按債券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已計提的長期債券投資減值準備,借記“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債券種類及委托貸款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債權投資利息。
1201 應收擔保費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向被擔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擔保費、評審費和手續費。
二、發生應收擔保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擔保費收入”科目;發生應收評審費、手續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評審費收入”、“手續費收入”科目;收回應收擔保費、評審費和手續費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企業應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擔保費進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計提壞賬準備。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擔保費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準后確認為壞賬損失,沖銷提取的壞賬準備。
經批準確認為壞賬的應收擔保費,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經確認并轉銷的壞賬損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設“逾期”和“即期”兩個明細科目,并按被擔保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因擔保業務而尚未收回的款項。
1211 應收分擔保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與其他擔保單位發生分擔保業務而應收未收到的各種款項。包括分入業務應收分擔保費及手續費,分出業務損失確認后應收分入單位的代位補償款等。
二、發生分擔保業務應收賬款時,根據分擔保合同,借記本科目,貸記“擔保費收入”、“手續費收入”等科目;實際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分出業務發生損失代分入單位墊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實際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經確認為壞賬的應收分擔保賬款,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經確認并轉銷的壞賬損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分保往來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因分擔保業務而尚未收回的款項。
1231 應收代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委托擔保的項目,按擔保合同約定到期后被擔保人不能歸還本息時,企業代為履行責任支付的代償款。
二、支付代償款時,根據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別借記本科目或“擔保賠償準備”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代被擔保人支付的相關稅費,也在本科目核算。
期末,有確鑿證據表明已確認的應收代償款部分或全部不能夠收回時,應當按照確認的損失金額,借記“擔保賠償準備”(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不足的,應借記“擔保賠償支出”科目)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收到被擔保人延期歸還的代償款本息和賠償損失等時,分別情況處理:
(一)收到的款項等于原代償款的,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擔保賠償準備”科目。
(二)收到的款項大于原代償款的,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償的款項分別貸記本科目和“擔保賠償準備”科目,實際收到的款項大于原代償款的差額,貸記“追償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項小于原代償款的,如果原代償的款項全部確認為應收代償款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確認的代償款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擔保賠償準備”科目(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不足的,應借記“擔保賠償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償的款項已全部沖減了擔保賠償準備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擔保賠償準備”科目;如果原代償的款項部分確認為應收代償款,部分沖減了擔保賠償準備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確認的應收代償款金額部分,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擔保賠償準備”科目(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不足的,應借記“擔保賠償支出”科目)或貸記“擔保賠償準備”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代償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代被擔保人履行責任而應收的代償款。
1241 應收擔保損失補貼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收的按規定給予企業的定額補貼款項,以及發生代償損失后按規定應收國家或有關部門給予的補貼款。企業按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征后返、流轉稅先征后返政策的,以及國家撥入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和國家財政扶持的擔保等領域而給予的補貼,其應返還的所得稅、流轉稅,于實際收到時在有關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期末,企業根據規定應收的代償損失補貼等,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如企業代償時原已沖減擔保賠償準備的,應當貸記“擔保賠償準備”科目;企業實際收到補貼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補貼款的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因擔保發生損失而尚未收到的補貼款。
1251 其他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除應收票據、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擔保費、應收分擔保賬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包括不設置“備用金”科目的企業撥出的備用僉、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以及其他預付的賬款等。
二、企業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或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的企業,對于領用的備用金應當定期向財務會計部門報銷。財務會計部門根據報銷數用現金補足備用金定額時,借記“營業費用”等科目,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報銷數和撥補數均不再通過本科目核算。
經確認為壞賬的其他應收款,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經確認并轉銷的壞賬損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分類,并按不同的債務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1261 壞賬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提取的壞賬準備。
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款項包括應收擔保費、應收分擔保賬款、其他應收款等。
二、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款項進行全面檢查,預計各項應收款項可能發生的壞賬,對于沒有把握能夠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只能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
三、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有應收款項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個別認定法等,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企業應當制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并備置于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查閱。壞賬準備提取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企業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下列各種情況一般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一) 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二) 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三) 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四) 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四、企業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的、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3年仍然無法收回的可能性,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應收款項可能發生損失的證據等,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壞賬損失,沖銷提取的壞賬準備。
五、企業提取壞賬準備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提取的壞賬準備大于其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提取;應提數小于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科目。
企業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經批準作為壞賬損失,沖銷提取的壞賬準備,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擔保費”、“應收分擔保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已確認并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擔保費”、“應收分擔保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擔保費”、“應收分擔保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提取的壞賬準備。
1301 待攤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內(包括1年)的各項費用,如預付保險費,以及一次購買印花稅票和一次交納印花稅稅額較大需分攤的數額等。超過1年以上攤銷的其他費用,應當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發生其他各項待攤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攤銷時,借記“營業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待攤費用應按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攤銷。如待攤費用所應攤銷的費用項目不能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應將尚未攤銷的待攤費用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費用。
四、本科目應按費用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各種已支出但尚未攤銷的費用。
1311 存出擔保保證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比例存出的擔保保證金。
二、存出擔保保證金時,按存出擔保保證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減少或收回保證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存入銀行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出的擔保保證金。
1312 存出分擔保保證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分入分擔保業務按合同規定存出的分擔保保證金。
二、分擔保業務發生存出分擔保保證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分擔保賬款”或“銀行存款”科目;減少或收回分擔保保證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已確認的分擔保損失,借記“分擔保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分擔保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出的分擔保保證金。
1315 委托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
二、企業按規定委托金融機構貸出的款項,應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并按實際委托的貸款金額入賬。
三、企業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 本金;
(二) 利息。
四、企業委托的貸款,按實際委托貸款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本金),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時,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利率計提委托貸款應收利息。計提的應收利息,借記本科目(利息),貸記“利息收入”科目。企業計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并沖回原已計提的利息,借記“利息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利息)。
收回委托貸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科目。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委托貸款的賬面價值。
1316 委托貸款減值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提取的委托貸款減值準備。
二、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委托貸款進行全面檢查,如果有跡象表明委托貸款賬面價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額的,應當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三、計提減值準備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委托貸款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提取的減值準備。
1401 長期股權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包括購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權投資等。
二、企業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應當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
通常情況下,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的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本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 股票投資;
(二) 其他股權投資。
四、采用權益法核算的企業,應在本科目下分別設置“投資成本”、“損益調整”、“股權投資準備”、“股權投資差額”等明細科目,對因權益法核算所產生的影響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的增減變動因素分別核算和反映。
五、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 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借記本科目(股票投資或其他股權投資),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后的差額,作為投資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股票投資或其他股權投資),按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 接受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
六、成本法的賬務處理
(一) 采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投資(例如,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持不變。
(二) 股權持有期內應于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投資收益。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于應當由本企業享有的部分,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實際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利”科目。
七、權益法的賬務處理
(一) 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以后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二) 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如果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其在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中所占的份額有差額的,應當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取得投資時,企業應按初始投資成本高于應享有取得日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股權投資差額),貸記本科目(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取得日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投資成本),貸記“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含10年)的期限攤銷;攤銷時,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股權投資差額)。
(三) 采用權益法核算時,企業應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法律、法規或企業章程規定不屬于投資企業的凈利潤除外),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期末,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計算的應分享的份額,借記本科目(損益調整),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一般以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期末,企業按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計算的應分擔的份額,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損益調整)。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后各期實現凈利潤,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后,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四) 被投資單位因增資擴股而增加的所有者權益,企業應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本科目(股權投資準備),貸記“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被投資單位因接受捐贈等增加資本公積的,企業應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本科目(股權投資準備),貸記“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
(五) 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本科目(損益調整);收到被投資單位分來的股票股利,不進行賬務處理,但應在備查簿中登記。
(六) 企業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應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時,按經追溯調整后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不含股權投資差額)加上追加投資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并以此為基礎計算追加投資后的股權投資差額。
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中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中止采用權益法時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其后,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屬于已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新的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新的投資成本,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應沖減新的投資成本的金額,貸記本科目,按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的金額,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八、企業處置股權投資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九、企業應當定期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檢查,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高于可收回金額的,應按其差額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計提的減值準備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十、本科目應按被投資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
1402 長期債權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購入的在1年內(不含1年)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和其他債權投資。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 債券投資。企業應在本明細科目下設置以下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1.面值;
2.溢折價。
企業購入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還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應計利息”明細科目。
(二) 其他債權投資。
三、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一) 以支付現金方式購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后的金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支付的稅金、手續費以及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 接受投資者投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科目。
四、長期債券投資的賬務處理
(一) 企業購入分期付息的長期債券時,按債券票面價值,借記本科目(債券投資--面值),按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各項附加費用,借記“營業費用”等科目,按應收債券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債券投資--溢折價)。
企業購入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時,按債券票面價值,借記本科目(債券投資--面值),按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各項附加費用,借記“營業費用”等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未到期的利息,借記本科目(債券投資--應計利息),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債券投資--溢折價)。
(二) 分期付息長期債券的應計利息,應區別情況處理:
1.面值購入的債券,應將當期應計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2.溢價或折價購入的債券,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應采用實際利率法;如按實際利率法攤銷的金額與按直線法攤銷的金額差異不大,也可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溢價購入的債券,按當期應計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當期應分攤的溢價金額,貸記本科目(債券投資--溢折價),按其差額,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折價購入的債券,按當期應計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當期應分攤的折價金額,借記本科目(債券投資--溢折價),按應計利息與分攤的折價的合計數,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 出售或收回債券本息,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債券面值,貸記本科目(債券投資--面值),按已計利息部分,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或本科目(債券投資--應計利息),按尚未攤銷的溢價或折價,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債券投資--溢折價),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四) 購入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成股份之前,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賬務處理。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時,按可轉換為股份的債券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收到的現金部分,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債券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可轉換公司債面值、溢折價、應計利息)、“應收利息”科目。
五、企業進行除債券以外的其他債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其他債權投資),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每期結賬時,按其他債權投資應計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其他債權投資到期,收回本息,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他債權投資本金和已計未收利息,貸記本科目(其他債權投資)、“應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六、企業應按債券投資、其他債權投資進行明細核算,并按債權種類設置明細賬。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長期債權投資的面值、未攤銷的溢折價以及已計的到期還本付息債券的利息金額。
1405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提取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二、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長期投資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應按單項投資計提。
三、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是否應計提減值準備,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
(一) 市價持續2年低于賬面價值;
(二) 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 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
(四) 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
(五) 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計提減值準備:
(一) 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
(二) 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
(三) 被投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
(四) 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期末,企業的長期投資的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長期投資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處置長期投資時,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五、本科目應按長期投資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已提取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1501 固定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固定資產的原價。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過1年;(3)單位價值較高。
二、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企業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預計殘值減去預計清理費用,下同)、折舊方法等,應當編制成冊,并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同時備置于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企業已經確定并對外報送,或備置于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準后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
三、固定資產應按其取得時的成本作為入賬價值,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 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 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三)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四) 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五)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 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 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六)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
企業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辦法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七)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是否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判斷:如果該項后續支出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后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除上述以外的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應當作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2.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果該項支出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后的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3.固定資產裝修費用符合上述原則可予資本化的,應當在“固定資產”科目下單設“固定資產裝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并在兩次裝修期間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限內,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如果在下次裝修時,該項固定資產相關的“固定資產裝修”明細科目仍有余額,應將該余額一次全部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4.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比照上述原則處理。發生的固定資產裝修費用,符合上述原則可予資本化的,應在兩次裝修期間、剩余租賃期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較短的期間內,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
四、固定資產增加的賬務處理如下:
(一) 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企業應增設“1506在建工程”科目進行核算。先記入“在建工程”等科目,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再轉入本科目。
(二) 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等科目。
(三)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單設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應在租賃開始日,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租賃期滿,如合同規定將設備所有權轉歸承租企業,應進行轉賬,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明細科目。
如果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將租賃資產計算在內)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企業應按最低租賃付款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
(四)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應計入待轉資產價值的金額,貸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及附加”等科目。
(五)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五、固定資產減少的賬務處理:
(一) 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按固定資產凈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同時,按該項固定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二) 出售、報廢和毀損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按減少的固定資產凈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同時,按該項固定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六、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
七、企業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按固定資產類別、使用部門和每項固定資產進行明細核算。
臨時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另設備查簿進行登記,不在本科目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期末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
1502 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
二、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同時備置于企業所在地,以供股東等有關各方查閱。企業已經確定并對外報送,或備置于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按照上述程序,經批準后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三、企業的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一) 房屋和建筑物;
(二) 各類設備;
(三) 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四) 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企業為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而進行的改良支出,如果符合資本化條件的,也應當計提折舊。
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四、企業的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 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 按照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五、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對于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以及所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采用與自有應計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六、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如果已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七、企業按月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借記“營業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八、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累計數。
1503 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
二、企業為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而進行的改良,其發生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各項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資產剩余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限內,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按月計提的折舊,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期末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賬面原價。
1505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二、企業應當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應當按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金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企業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應當按該固定資產原價扣除與此相關的減值準備和累計折舊以后的賬面價值,再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在剩余預計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
三、如果企業的固定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全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一) 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二) 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 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四、如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應按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企業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余額。
1601 固定資產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因出售、報廢和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價值及其在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報廢和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按固定資產凈值,借記本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清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以及應交的稅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及附加--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及附加--應交營業稅”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應當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損失,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固定資產清理后的凈收益,區別情況處理:屬于籌建期間的,沖減長期待攤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屬于生產經營期間的,應當記入損益,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科目;固定資產清理后的凈損失,區別情況處理: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生產經營期間由于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生產經營期間正常的處理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被清理的固定資產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尚未清理完畢固定資產的凈值以及清理凈收入(清理收入減去清理費用)。
1701 無形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為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可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企業自創的商譽,以及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其他項目,不能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
二、企業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量。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二) 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三) 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并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本化。
(四) 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無形資產在確認后發生的支出,應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三、無形資產的賬務處理如下:
(一) 企業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 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
(三) 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時,按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出售無形資產凈收益”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出售無形資產凈損失”科目。同時,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五) 企業出租無形資產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發生的與出租無形資產有關的各項費用支出,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出租期間無形資產分期攤銷時,借記“其他業務支出--出租無形資產攤銷”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一) 合同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
(二) 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三) 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
攤銷無形資產價值時,借記“營業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科目,貸記本科目。
若預計某項無形資產已經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應當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營業費用。
五、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已入賬的無形資產的攤余價值。
1705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二、企業應當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檢查各項無形資產預計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對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企業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后,應當按照扣除減值準備以后的賬面價值在剩余攤銷年限內分期攤銷。
三、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一) 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且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二) 該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保護,且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四、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一) 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使其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二) 該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攤銷年限內預期不會恢復;
(三) 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
五、期末,企業所持有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額的,應按其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余額。
1715 未確認融資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未實現融資費用。
在租賃開始日,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和長期應付款入賬的企業,不設置本科目。
二、企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在租賃開始日,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
未確認融資費用應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分攤時,按照確定資本化的原則,分別借記“在建工程”、“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未實現融資費用的攤余價值。
1801 長期待攤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費用,以及企業已經交納的稅金、無法與未來收益相配比的其他各項支出,不得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應當在開始經營的當月一次計入損益,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企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攤銷時,借記“營業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費用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按照費用項目披露其攤余價值、攤銷期限、攤銷方式等。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各項長期待攤費用的攤余價值。
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 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二) 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三、盤盈的各種財產,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盤虧、毀損的各種財產,借記本科目、“累計折舊”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應交稅金及附加”等科目。
四、盤盈、盤虧、毀損的財產,報經批準處理時:流動資產的盤盈,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科目;固定資產的盤盈,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盤盈”科目;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應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剩余凈損失,屬于非常損失的部分,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一般經營損失部分,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固定資產的盤虧,借記“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盤虧”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企業清查的各種財產損溢,應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如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做出說明;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六、本科目應按待處理財產損溢種類設置明細賬。
七、本科目處理前的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的凈損失;處理前的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的凈溢余。期末處理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1911 抵債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已取得所有權并準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的抵債資產的價值。抵債資產不計提折舊或攤銷,但對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按其差額計提減值準備。
二、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資金本金、已確認的利息和取得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按原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等科目,按應收款項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代償款”、“應收擔保費”、“應收利息”等科目。
企業取得抵債資產后如轉為自用,則應在相關手續辦妥時,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抵債資產保管期間取得的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間發生的費用,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抵債資產處置時,應當區別情況處理:
1.取得的處置收入大于抵債資產賬面余額時,按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抵債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置抵債資產收入”或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抵債資產支出”科目。同時,按該項抵債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2.取得的處置收入小于抵債資產賬面余額時,按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抵債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抵債資產支出”科目。同時,按該項抵債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抵債資產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的賬面余額。
1921 抵債資產減值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計提的抵債資產減值準備。
二、期末,企業應按抵債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
企業應當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檢查各項抵債資產預計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對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三、期末,企業所持有的抵債資產賬面價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額時,應按其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計提的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余額。
21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種借款,在“長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借入的各種短期借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發生的短期借款利息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預提費用”、“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債權人設置明細賬,并按借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償還的短期借款本金。
2121 應付分擔保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擔保企業之間發生分擔保業務應付未付的各種款項,包括應付分出擔保費、應付分擔保賠款等。
二、發生分擔保業務應付分擔保賬款時,借記“分擔保費支出”、“存出分擔保保證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分保往來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分擔保賬款。
2122 應付手續費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向接受委托并在其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擔保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手續費。
二、發生應付手續費時,借記“手續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手續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擔保代理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支付的手續費。
2131 預收擔保費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擔保合同規定向被擔保人預收的擔保費。
二、企業向被擔保人預收擔保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擔保實現時,按實現的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擔保費收入”科目。被擔保人補付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作相反會計分錄。
預收擔保費情況不多的企業,也可以將預收的款項直接記入“應收擔保費”科目的貸方,不設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被擔保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向被擔保人預收的款項;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應由被擔保人補付的款項。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向被擔保人預收的擔保費。
2141 存入擔保保證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合同規定收到的擔保履約保證金。
二、收到保證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到期退還保證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擔保代償后收到被擔保人延期歸還的代償款本息和賠償損失等時,按原收取的擔保保證金或分擔保保證金,借記本科目或“存入分擔保保證金”科目,按收回的擔保代償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償金額,貸記“應收代償款”或“擔保賠償準備”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存入擔保保證金單位設置明細賬。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收到的被擔保人存入的擔保保證金。
2142 存入分擔保保證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分出擔保業務按協議規定由分入擔保人存入的分擔保保證金。
二、按合同規定由分入擔保人存入的分擔保保證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到期退還給分擔保接受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擔保代償后收到被擔保人延期歸還的代償款本息和賠償損失等時,按原收取的擔保保證金或分擔保保證金,借記“存入擔保保證金”或本科目,按收回的擔保代償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支付的代償金額,貸記“應收代償款”或“擔保賠償準備”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分入擔保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分入擔保項目存入的分擔保保證金。
2151 應付工資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當通過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發給職工的款項,如醫藥費、福利補助、退休費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按規定手續向銀行提取現金,借記“現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科目。從應付工資中扣還的各種款項(如代墊的房租、家屬藥費、個人所得稅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金及附加--代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職工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工資,應由發放的單位及時交回財務會計部門,借記“現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企業按規定將應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專戶存儲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月度終了,應將本月應發的工資進行分配,借記“營業費用”、“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企業應當設置“應付工資明細賬”,按照職工類別分設賬頁,按照工資的組成內容分設專欄,根據“工資單”或“工資匯總表”進行登記。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應無余額,如果企業本月實發工資是按上月考勤記錄計算的,實發工資與按本月考勤記錄計算的應付工資的差額,即為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如果企業實發工資與應付工資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實發工資作為應付工資進行分配,這樣本科目期末即無余額。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應付工資大于實發工資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為工資結余。
六、本科目按工資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2153 應付福利費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二、提取福利費時,借記“營業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支付的職工醫療衛生費用、職工困難補助和其他福利費以及應付的醫務、福利人員工資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福利費結余。
2161 應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確定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企業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根據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確定的當期應分配給投資者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企業實際支付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2171 應交稅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及附加費,如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代交的個人所得稅以及應交的教育附加費等。企業交納的印花稅以及其他不需要預計應交數的稅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 應交增值稅;
(二) 應交營業稅;
(三) 應交所得稅;
(四)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五) 應交教育費附加;
(六) 應交房產稅;
(七) 應交土地使用稅;
(八) 應交車船使用稅;
(九) 代交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在計提各項稅金及附加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營業費用”、“應付工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交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按照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征后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沖減收到當期的所得稅費用。企業收到返還的所得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所得稅”科目。
企業收到先征后返的營業稅等,應于實際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營業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交納的稅金;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多交的稅金。
2181 其他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存入除擔保外的其他保證金等。
二、發生的各種應付、暫收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營業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應付和暫收款項的類別和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支付的其他應付款項。
2191 預提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規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等。
二、按規定預提計入本期成本費用的各項支出,借記“營業費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實際發生的支出大于已經預提的數額,應當視同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
三、本科目應按費用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預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項費用;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實際支出的費用大于預提數的差額,即尚未攤銷的費用。
2192 擔保賠償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
二、企業提取擔保賠償準備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擔保代償時,根據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別借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或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被擔保人延期歸還的代償款本息和賠償損失等時,分別情況處理:
(一) 收到的款項等于原代償款的,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本科目。
(二) 收到的款項大于原代償款的,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償的款項分別貸記本科目和“應收代償款”科目,實際收到的款項大于原代償款的差額,貸記“追償收入”科目。
(三) 收到的款項小于原代償款的,如果原代償的款項全部確認為應收代償款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確認的代償款金額,貸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不足的,應借記“擔保賠償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償的款項已全部沖減了擔保賠償準備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原代償的款項部分確認為應收代償款,部分沖減了擔保賠償準備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確認的應收代償款金額部分,貸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不足的,應借記“擔保賠償支出”科目)或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
2193 未到期責任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擔保責任未解除時,為承擔未到期責任而提取的準備,包括企業為擔保期間在1年以內(含1年)的擔保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擔保責任提取的短期責任準備和為擔保期間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擔保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擔保責任提取的長期責任準備。
二、按規定比例提取本期未到期責任準備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會計期末,按重新計算確定的應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額低于已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
2201 待轉資產價值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待轉的接受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的價值。企業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兩個明細科目。這里的貨幣性資產指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除貨幣性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均為非貨幣性資產。
二、企業取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時,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企業取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時,應按本辦法規定確定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應計入待轉資產價值的部分,貸記本科目(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按企業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及附加”等科目。
三、會計期末,如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按已記入本科目的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按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或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在抵減當期虧損后(包括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尚在稅法規定允許抵扣期間內的虧損,下同)后的余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及附加--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
四、如果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金額較大,經批準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各期計算交納所得稅時,企業應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期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部分,借記本科目,按當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或按當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在抵減當期或以前期間虧損以后的余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金額,貸記“應交稅金及附加--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結轉的待轉資產的價值。
2211 預計負債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各項預計的負債,包括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產生的負債。
二、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地確認和計量預計負債。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應當將其作為負債:
(一) 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 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三) 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三、企業確認預計負債時,借記“營業費用”、“擔保賠償支出”、“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償付負債時,借記本科目等,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企業前期已合理預計了預計負債,當期發生的實際損失金額與已計提的相關預計負債之間的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營業費用”、“擔保賠償支出”科目或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當已確認但實際未發生的預計負債回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等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預計負債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預計尚未支付的債務。
2301 長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借款。
二、借入的長期借款,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企業將長期借款劃轉出去,或者無需償還的長期借款,直接轉入資本公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四、企業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是指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因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包括手續費等。
除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均應于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息支出。
五、長期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匯兌損失等借款費用,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一) 屬于籌建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匯兌損益等借款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屬于發生的與固定資產購建有關的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在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按規定應予以資本化的,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除上述情況外,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以及按規定不能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均應計入當期損益,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貸款單位設置明細賬,并按貸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償還的長期借款本息。
2311 應付債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籌集長期資金而實際發行的債券及應付的利息。
二、企業發行債券時,如果發行費用大于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按發行費用減去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額,根據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用途,屬于用于固定資產項目的,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處理原則處理;屬于其他用途的,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如果發行費用小于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按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減去發行費用后的差額,視同發行債券的溢價收入,在債券存續期間于計提利息時攤銷。
其他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比照長期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規定辦理。
三、本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 債券面值;
(二) 債券溢價;
(三) 債券折價;
(四) 應計利息。
四、企業發行債券時,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按債券票面價值,貸記本科目(債券面值);溢價或折價發行的債券,還應按發行價格與票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債券溢價或債券折價)。
五、企業債券應按期計提利息;溢價或折價發行債券,其債券發行價格總額與債券面值總額的差額,應當在債券存續期間分期攤銷。攤銷方法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線法。
分期計提利息及攤銷溢價、折價時,應區別情況處理:
面值發行債券應計提的利息,借記“利息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計利息)。
溢價發行債券,按應攤銷的溢價金額,借記本科目(債券溢價),按應計利息與溢價攤銷額的差額,借記“利息支出”等科目,按應計利息,貸記本科目(應計利息)。
折價發行債券,按應攤銷的折價金額和應計利息之和,借記“利息支出”科目,按應攤銷的折價金額,貸記本科目(債券折價),按應計利息,貸記本科目(應計利息)。
對于企業按期付息、到期償還本金的應付債券,按期計提的利息也可以在“應付利息”科目核算。企業按期計提利息時,借記“在建工程”、“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六、債券到期,支付債券本息時,借記本科目(債券面值、應計利息),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應按債券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八、企業在發行債券時,應將待發行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票面利率、還本期限與方式、發行總額、發行日期和編號、委托代售部門、轉換股份等情況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
九、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償還的債券本息。
2321 長期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除長期借款和應付債券以外的其他各種長期應付款。包括應付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等。
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當在租賃開始日,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借記“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發生的安裝調試費等費用,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按其實際發生的支出,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三、按期支付融資租賃費時,借記本科目(應付融資租賃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租賃期滿,如合同規定將設備所有權轉歸承租企業,應當進行轉賬,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明細科目。
四、企業長期應付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包括利息、匯兌損益等),分別情況處理:
(一) 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屬于經營期間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在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按規定予以資本化的費用,計入有關固定資產的購建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除上述情況外,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按規定不能予以資本化的費用,均應計入當期損益,借記“匯兌損益”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發生匯兌收益,作相反會計分錄。
五、本科目應按長期應付款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支付的各種長期應付款。
2331 專項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如擔保培訓、擔保研究等,以及從其他來源取得的款項。
二、企業應于實際收到專項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后,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撥款轉入”科目。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部分,報經批準后,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后,如有撥款結余需上交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專項應付款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支付的各種專項應付款。
3101 實收資本(或股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收到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者投入的資本,應當將本科目的名稱改為“股本”科目。
企業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所占份額的部分,作為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不計入本科目。
二、實收資本(或股本)的賬務處理
(一) 非股份制企業的實收資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和“資本公積”科目。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借記有關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和“資本公積”科目。
3.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投入的外幣,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折合,企業應按收到外幣當日的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約定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科目;如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企業應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股東大會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中應分配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 股份制企業的股本,應設置“股本”科目,并按以下規定核算:
1.股份制企業應在核定的股本總額及核定的股份總額的范圍內發行股票。企業發行的股票,在收到現金等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股東大會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中應分配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2.境外上市企業,以及在境內發行外資股的企業,收到股款時,按收到股款當日的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確定的人民幣股票面值與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貸記本科目,按收到股款當日的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按人民幣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三、企業資本除下列情況外,不得隨意變動:
(一) 符合增資條件,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增資的,在實際取得股東的出資時,登記入賬;
(二) 企業按法定程序報經批準減少注冊資本的,在實際發還投資時登記入賬;采用收購本企業股票方式減資的,在實際購入本企業股票時,登記入賬。
四、企業按法定程序報經批準減少注冊資本的,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購本企業股票方式減資的,按注銷股票的面值總額減少股本,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超過面值總額的部分,依次減少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借記本科目和“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低于面值總額的,按股票面值,借記本科目,按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五、投資者按規定轉讓出資的,應于有關的轉讓手續辦理完畢時,將出讓方所轉讓的股份,在資本(或股本)賬戶的有關明細賬戶及備查賬簿中轉為受讓方。
六、企業應當將因減資而注銷股份、發還股款以及因減資需更新股票的變動情況,在本科目的有關明細賬及備查賬簿中詳細記錄。
八、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實有的資本或股本數額。
3111 資本公積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取得的資本公積。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 資本(或股本)溢價;
(二) 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三) 股權投資準備;
(四) 撥款轉入;
(五) 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六) 其他資本公積。
三、資本公積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 企業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或確定的價值,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的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資本溢價)。
(二) 境外上市企業,以及在境內發行外資股的股份制企業,在收到股款時,按收到股款當日的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確定的人民幣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貸記“股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股本溢價)。
股份制企業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或傭金、股票印制成本等,溢價發行的,從溢價中抵銷;無溢價的,或溢價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三) 企業收到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時,應按本制度的規定確定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企業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期末,對于直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當期接受的全部捐贈資產價值,應按已記入“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結轉的“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金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或結轉的“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金額在抵減當期或以前期間虧損后的余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及附加--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處置時,按轉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企業收到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期末,對于直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當期接受的全部捐贈資產價值,應按已記入“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結轉的“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金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或結轉的“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金額在抵減當期或以前期間虧損后的余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及附加--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四) 企業接受外幣資產投資時,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合同約定匯率或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按合同約定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五) 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如轉移應收債權,出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和其他資產,關聯方之間承擔債務或費用,委托及受托經營資產或經營企業,相互占用資金等,如沒有確鑿的證據表明交易的價格是公允的,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而作為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捐贈,計入資本公積,借記“銀行存款”、“長期借款”、“營業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關聯交易差價)等。
四、按規定無償調入或調出固定資產的企業,應在本科目下設置“無償調入固定資產”、“無償調出固定資產”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五、本科目應按資本公積形成的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實有的資本公積。
3121 一般風險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從稅后凈利潤中提取的風險準備。
二、企業提取風險準備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一般風險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企業用風險準備彌補虧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一般風險準備轉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提取的風險準備結余。
3122 盈余公積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 法定盈余公積;
(二) 任意盈余公積。
三、企業提取盈余公積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其他轉入”科目。
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盈余公積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股利”科目;用盈余公積分配股票股利或轉增資本,應當于實際分配股票股利或轉增資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
四、企業應按盈余公積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余額。
3131 本年利潤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
二、期末結轉利潤時,應將“擔保費收入”、“手續費收入”、“利息收入”、“評審費收入”、“追償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科目的期末余額,分別轉入本科目,借記相應的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擔保賠償支出”、“分擔保費支出”、“手續費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營業費用”、“利息支出”、“營業外支出”、“所得稅”等科目的期末余額,分別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相應的支出等科目。將“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如“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為期末貸方余額,作相反會計分錄。將“投資收益”科目的凈收益,轉入本科目,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凈損失,作相反會計分錄。
三、年度終了,應將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結出的本年實現的凈利潤,轉入“利潤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凈虧損,作相反會計分錄,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3141 利潤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利潤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或彌補)后的積存余額。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 一般風險準備轉入;
(二) 其他轉入;
(三) 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四) 提取一般風險準備;
(五) 利潤歸還投資;
(六) 應付優先股股利;
(七) 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八) 應付普通股股利;
(九) 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十) 未分配利潤。
三、企業用風險準備、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借記“一般風險準備”、“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一般風險準備轉入、其他轉入)。
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風險準備時,借記本科目(提取一般風險準備),貸記“一般風險準備”科目。
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盈余公積時,借記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貸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科目。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由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制定的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或應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會計上不進行核算,但須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股東大會批準利潤分配方案后,應分配給投資者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本科目(應付優先股股利、應付普通股股利),貸記“應付股利”科目。
企業按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應分配的股票股利或應轉增的資本(或股本)金額,在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本科目(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如實際發放的股票股利的金額與股票票面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四、年度終了,企業應將全年實現的凈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利潤),如為凈虧損,作相反會計分錄;同時,將“利潤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結轉后,除“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細科目應無余額。
五、本科目年末余額,反映企業歷年積存的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
3151 擔保扶持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執行國家政策性擔保收到的不需償還的擔保扶持基金。
二、企業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擔保扶持基金的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累計收到的擔保扶持基金。
4101 擔保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承擔擔保風險而按委托擔保合同、分擔保合同規定向被擔保人收取的款項,包括擔保費和分擔保費收入。企業為其他單位代收的款項,不得確認為本企業的擔保費收入。
二、企業的擔保費收入應當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予以確認:
(一) 擔保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二) 與擔保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三) 與擔保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擔保費收入的金額應按委托擔保合同規定的應向被擔保人收取的金額確定。
三、采取躉收方式向被擔保人收取擔保費的,應當一次性確認為擔保費收入。
四、擔保合同成立并開始承擔擔保責任前,企業收到的被擔保人交納的擔保費,應確認為負債,作為預收擔保費處理,在符合上述第二條規定的確認條件時,確認為擔保費收入。
擔保合同成立并開始承擔擔保責任后,被擔保人提前清償被擔保的主債務而解除企業的擔保責任,按擔保合同規定向被擔保人退還部分擔保費的,企業應按實際退還的擔保費金額沖減當期的擔保費收入。
資產負債表日以前承擔的擔保責任,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退還擔保費,應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進行處理。
五、企業與其他企業共同承擔擔保責任的聯合擔保業務,應在符合上述第二條規定的確認條件時,按擔保合同確定的總擔保費和承擔擔保責任的比例計算本企業應分得的擔保費,確認為擔保費收入。
六、擔保費收入的具體賬務處理。
(一) 按擔保合同規定計算當期的擔保費收入時,借記“應收擔保費”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應交擔保費,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貸記“應收擔保費”科目。
(二) 采取躉收方式向被擔保人收取擔保費的,應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擔保合同成立并開始承擔擔保責任前,企業收到的被擔保人交納的擔保費,應當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收擔保費”科目。
(四) 擔保合同成立并開始承擔擔保責任后,被擔保人提前清償被擔保的主債務而解除企業的擔保責任,按擔保合同規定向被擔保人退還部分擔保費的,企業應按實際退還的擔保費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應按擔保和分擔保業務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八、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102 手續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進行各項業務收取的手續費收入。
二、手續費收入應在相關服務完成時予以確認,按委托擔保合同規定應取得的手續費的金額入賬。
三、企業發生各項手續費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擔保費”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手續費收入的性質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103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所實現的各項利息收入。
二、發生各項應收未收利息時,借記“應收利息”、“委托貸款--利息”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到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利息收入的性質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104 評審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對被擔保人的資信和擔保資金使用項目進行調查、評審而按合同規定向被擔保人收取的評審費收入。
二、發生的評審費收入應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予以確認,并按委托擔保合同規定應取得的價款入賬。
三、發生的各項評審費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擔保費”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評審費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105 追償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代被擔保人清償款項后,按擔保合同規定向被擔保人收取的追償所得超過已代償款項和發生的相關費用的差額,包括收取的代償資金占用費、違約金、受托處理抵質押資產的服務費、追債費等。
二、追償收入應在收取追償款時予以確認,按企業追償時實際收取的價款大于原已代償款項和發生的相關費用后的差額入賬。
三、企業收到被擔保人延期歸還的代償款本息和賠償損失等款項大于原代償款的,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已代償的金額分別貸記“應收代償款”、“擔保賠償準備”科目;按原收取的擔保保證金或分擔保保證金,借記“存入擔保保證金”或“存入分擔保保證金”科目,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大于原代償款項的差額,貸記本科目等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109 其他業務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除擔保業務收入以外的其他業務收入,如咨詢服務收入、出租無形資產收入等。
二、企業取得的其他業務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其他業務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201 投資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二、企業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債券或到期收回債券,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短期投資”科目,按未領取的股利或利息,貸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三、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分派利潤時,借記“應收股利”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企業按應分享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凈虧損,企業應作相反會計分錄,但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
出售或收回長期股權投資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同時,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四、企業認購溢價發行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債券,應于每期結賬時,按應計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或“長期債權投資--應計利息”科目,按當期應分攤的溢價金額,貸記“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溢折價)”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購入折價發行的債券,應于每期結賬時,按應計利息,借記“應收利息”或“長期債權投資--應計利息”科目,按應分攤的折價金額,借記“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溢折價)”科目,按應計利息與分攤數的合計數,貸記本科目。
出售或到期收回債券本息,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債券本金,貸記“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面值)”科目,按已計未收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攤銷的溢價或折價,貸記或借記“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溢折價)”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同時,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投資收益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301 營業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非貨幣性交易收益、出售無形資產收益、處置抵債資產收入、罰款凈收入、補貼收入等。
二、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固定資產清理所取得的收益,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本科目(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
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固定資產盤盈,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固定資產盤盈)。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按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出售無形資產收益),或借記“營業外支出--出售無形資產損失”科目。同時,按該項無形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企業取得的罰款凈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各項營業外收入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401 擔保賠償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擔保代償后凈損失的支出。
二、企業發生代償后收到被擔保人延期歸還的代償款本息和賠償損失等款項小于原代償款的,如果原代償的款項全部確認為應收代償款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確認的代償款金額,貸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擔保賠償準備”科目(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不足的,應借記本科目);如果原代償的款項已全部沖減了擔保賠償準備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擔保賠償準備”科目;如果原代償的款項部分確認為應收代償款,部分沖減了擔保賠償準備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確認的應收代償款金額部分,貸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擔保賠償準備”科目(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不足的,應借記本科目)或貸記“擔保賠償準備”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擔保賠償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402 分擔保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分出分擔保業務向分擔保單位支付的分擔保費。
二、發生分擔保費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存出分擔保保證金”或“應付分擔保賬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分擔保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411 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由于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二、預提應付利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預提費用”等科目,實際支付各項利息時,借記本科目或“預提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
三、本科目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421 手續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擔保業務及代理業務中發生的手續費。
二、發生手續費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手續費”、“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431 營業稅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日常活動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二、企業按照規定計算出應由主營業務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及附加--應交營業稅”等科目。
企業收到的先征后返的營業稅等原記入本科目的各種稅金,應于收到當期沖減本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451 其他業務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除主營業務以外其他業務所發生的支出,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以及相關稅金及附加等。不屬于經營范圍的支出,通過營業外收支科目核算。
二、企業發生的其他業務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有關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其他業務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501 營業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在業務經營及管理工作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折舊、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保險費、郵電費、勞動保護費、外事費、印刷費、公雜費、低值易耗品攤銷、職工工資、差旅費、水電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稅金、會議費、訴訟費、公證費、咨詢費、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社會統籌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取暖費、審計費、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綠化費、董事會費、車輛使用費、住房公積金、學會會費、手續費等。
二、發生各項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及附加”、“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601 營業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如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出售抵債資產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擔保賠償損失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在經營期間,固定資產清理所發生的損失,借記本科目(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固定資產盤虧,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科目。
三、企業發生的罰款支出、捐贈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按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出售無形資產收益”科目,或借記本科目(出售無形資產損失)。同時,按該項無形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701 資產減值損失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計提(或轉回)應計入損益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包括壞賬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等。
二、企業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壞賬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計提準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借方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期末貸方余額,作相反會計分錄;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801 所得稅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從本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
二、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的企業,期末應按應稅所得計算的本期應交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及附加--應交所得稅”科目。
三、按照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征后返的企業,應在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沖減收到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901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企業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及本年度發生的以前年度重大會計差錯的調整,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調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潤或調整減少的以前年度虧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企業調整減少的以前年度利潤或調整增加的以前年度虧損,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企業由于調整增加或減少以前年度利潤或虧損而相應增加的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及附加--應交所得稅”科目;由于調整減少或增加以前年度利潤或虧損而相應減少的所得稅,作相反會計分錄。
經上述調整后,應同時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本科目如為貸方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借方余額,作相反會計分錄。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三、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應當調整本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或上年實際數;企業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應當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
5101 代管擔保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受托代為管理的擔保基金。企業收到的代管擔保基金,應當專戶存儲,單獨設賬進行會計處理。
二、收到代管的擔保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到期退還擔保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生擔保賠償時,依據批準需運用代管擔保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擔保基金的種類及代管擔保基金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代管的擔保基金余額。該余額由企業單獨進行核算和管理,不應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內反映。如果企業代管擔保基金的風險和報酬由企業承擔的,則不應單獨設賬進行核算,仍應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內反映。
第四章 會計報表格式
第五章 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會擔保01表)
一、本表反映企業一定日期全部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情況。
二、本表“年初數”欄內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末資產負債表“期末數”欄內所列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內。
三、本表“期末數”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貨幣資金”項目,反映企業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等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填列。
2.“短期投資”項目,反映企業購入的各種能隨時變現、并準備隨時變現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股票、債券和基金,以及不超過1年(含1年)的其他投資的市價。本項目應根據“短期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企業1年內到期的委托貸款,其本金和利息減去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后的凈額,也在本項目反映。
3.“應收款項”項目,反映企業應收有關單位或個人的各種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收分擔保賬款”、“應收擔保費”、“應收代償款”、“應收票據”、“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壞賬準備”科目余額后的金額合計填列。其中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單獨披露;企業購入到期還本付息債券應收的利息,不在本項目內反映。
如“應收擔保費”等科目所屬明細科目期末有貸方余額,應在本表“應付款項”、“存入擔保保證金”項目內填列。
4.“待攤費用”項目,反映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由以后各期分期攤銷的費用。企業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其他待攤費用,應在本表“長期待攤費用”項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項目內。本項目應根據“待攤費用”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預提費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額,以及“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將于1年內到期的部分,也在本項目內反映。
5.“存出保證金”項目,反映企業向外單位存出的保證金或準備金。本項目應根據“存出分擔保保證金”、“存出擔保保證金”科目期末余額合計填列。
6.“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項目,反映企業長期債權投資中,將于一年內到期的債權投資部分。本項目應根據“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所屬有關明細科目期末余額,減去“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中有關1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減值準備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7.“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反映企業除以上流動資產項目外的其他流動資產。本項目應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如其他流動資產價值較大的,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其內容和金額。
8.“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反映企業不準備在1年內(含1年)變現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的可收回金額。本項目應根據“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中有關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9.“長期債權投資”項目,反映企業不準備在1年內(含1年)變現的各種債權性質的投資的可收回金額。長期債權投資中,將于1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應在流動資產類下“1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項目單獨反映。本項目應根據“長期債權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中有關債權投資減值準備期末余額和1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后的金額填列。
企業超過1年到期的委托貸款,其本金和利息減去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后的凈額,也在本項目反映。
10.“固定資產原價”和“累計折舊”項目,反映企業的各種固定資產原價及累計折舊。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原價及已提折舊也包括在內。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原價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另行反映。這兩個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累計折舊”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1.“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項目,反映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本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2.“固定資產清理”項目,反映企業因出售、毀損、報廢等原因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本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如“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期末為貸方余額,以“-”號填列。
13.“無形資產”項目,反映企業各項無形資產的期末可收回金額。本項目應根據“無形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14.“長期待攤費用”項目,反映企業尚未攤銷的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費用。長期待攤費用中在1年內(含1年)攤銷的部分,應在本表“待攤費用”項目填列。本項目應根據“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1年內(含1年)攤銷的數額后的金額填列。
15.“抵債資產”項目,反映企業代償后收回的抵債資產的期末可收回金額。本項目應根據“抵債資產”期末余額,減去“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科目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16.“其他長期資產”項目,反映企業除以上資產以外的其他長期資產。本項目應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如其他長期資產價值較大的,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其內容和金額。
17.“短期借款”項目,反映企業借入尚未歸還的1年期以下(含1年)的借款。本項目應根據“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8.“應付款項”項目,反映企業期末應付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各種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分擔保賬款”、“預收擔保費”、“應付手續費”、“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等項目的期末余額合計填列。
19.“存入保證金”項目,反映企業按合同規定收到的擔保履約保證金和分擔保保證金。本項目應根據“存入擔保保證金”、“存入分擔保保證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填列。
20.“應付工資及福利費”項目,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及提取的福利費的期末余額。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合計填列。如“應付工資”科目期末為借方余額,以“-”號填列。
21.“應交稅金及附加”項目,反映企業期末未交、多交或未抵扣的各種稅金及附加費。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金及附加”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應交稅金及附加”科目期末為借方余額,以“-”號填列。
22.“預提費用”項目,反映企業所有已經預提計入成本費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根據“預提費用”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預提費用”科目期末為借方余額,應合并在“待攤費用”項目內反映,不包括在本項目內。
23.“擔保賠償準備”項目,反映企業按年末擔保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本項目應根據“擔保賠償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4.“短期責任準備”項目,反映企業擔保責任未解除時,為承擔1年以內(包括1年)的未到期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金額。本項目應根據“未到期責任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25.“預計負債”項目,反映企業預計負債的期末余額。本項目應根據“預計負債”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6.“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項目,反映公司長期負債各項目中將于1年內(含1年)到期的部分。本項目應根據長期負債項目下各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27.“其他流動負債”項目,反映企業除以上流動負債以外的其他流動負債。本項目應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如“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期末余額可在本項目內反映。如其他流動負債價值較大的,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其內容及金額。
28.“長期借款”項目,反映企業借入尚未歸還的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本息。本項目應根據“長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9.“應付債券”項目,反映企業發行的尚未償還的各種長期債券的本息。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債券”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0.“長期應付款”項目,反映企業除長期借款和應付債券以外的其他各種長期應付款。本項目應根據“長期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31.“專項應付款”項目,反映企業各種專項應付款的期末余額。本項目應根據“專項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2.“長期責任準備”項目,反映企業擔保責任未解除時,為承擔1年以上(不含1年)的未到期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金額。本項目應根據“未到期責任準備”科目余額分析填列。
33.“其他長期負債”項目,反映企業除以上長期負債項目以外的其他長期負債。本項目應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如其他長期負債價值較大的,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其內容和金額。
上述長期負債各項目中將于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負債,應在“1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項目內單獨反映。上述長期負債各項目均應根據有關科目期末余額減去將于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負債后的金額填列。
34.“實收資本(或股本)”項目,反映企業各投資者實際投入的資本(或股本)總額。本項目應根據“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5.“資本公積”項目,反映企業資本公積的期末余額。本項目應根據“資本公積”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6.“擔保扶持基金”項目,反映政府政策性扶持的基金。本項目應根據“擔保扶持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7.“盈余公積”項目,反映企業盈余公積的期末余額。本項目應根據“盈余公積”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8.“一般風險準備”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從稅后凈利潤中提取的,用于彌補企業總體損失的風險準備金金額。本項目應根據“一般風險準備”科目余額填列。
39.“未分配利潤”項目,反映企業尚未分配的利潤。本項目應根據“本年利潤”科目和“利潤分配”科目的余額計算填列。未彌補的虧損,在本項目內以“-”號填列。
利潤表編制說明(會擔保02表)
一、本表反映企業在一定期間內利潤(虧損)的實際情況。
二、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在編報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時,填列上年同期累計實際發生數;在編報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填列上年全年累計實際發生數。如果上年度利潤表與本年度利潤表的項目名稱和內容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度利潤表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上年數”欄。在編報中期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應將“本月數”欄改成“上年數”欄。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及其填列方法:
1.“擔保業務收入”項目,反映企業有關擔保等業務所取得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擔保費收入”、“手續費收入”、“評審費收入”、“追償收入”等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入有關的明細項目中。
2.“擔保業務成本”項目,反映企業擔保業務發生的實際成本。本項目應根據“擔保賠償支出”、“分擔保費支出”、“手續費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入有關明細項目中。
3.“利息凈收入”項目,反映企業取得的利息凈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利息凈支出,以“-”號填列。
4.“其他業務利潤”項目,反映企業除擔保業務以外取得的收入,減去所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以及相關稅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額。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5.“營業費用”項目,反映企業在業務經營及管理工作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根據“營業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6.“投資收益”項目,反映企業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投資損失,以“-”號填列。
7.“營業外凈收入”項目,反映企業發生的與其擔保業務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凈額。本項目應當根據“營業外收入”科目和“營業外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營業外凈虧損,以“-”號填列。
8.“扣除資產減值損失前利潤總額”項目,反映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如為虧損總額,以“-”號填列。
9.“資產減值損失”項目,反映企業發生的應計入損益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本項目應根據“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資產價值回升而轉回的金額,以“-”號填列。
10.“扣除資產損失后利潤總額”項目,反映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減去(或加上)提取(或轉回)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后的金額。本項目應根據“利潤總額”項目減去“資產減值損失”項目后的金額填列。如為虧損總額,以“-”號填列。
11.“所得稅”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從本期損益中減去的所得稅。本項目應根據“所得稅”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2.“凈利潤”項目,反映企業實現的凈利潤;如為凈虧損,以“-”號填列。
現金流量表編制說明(會擔保03表)
一、本表反映企業一定會計期間內有關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本說明所指的現金,是指企業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現金、可以隨時用于支付的銀行存款等。
本說明所指的現金等價物,是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除特別注明外,以下所指的現金均含現金等價物)。
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現金等價物的范圍,并且一貫性地保持其劃分標準,如改變劃分標準,應視為會計政策的變更。企業確定現金等價物的原則及其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
三、現金流量表應按照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分別反映。本說明所指的現金流量,是指現金的流入和流出。
四、現金流量表一般應按現金流入和流出總額反映。但代客戶收取或支付的現金以及周轉快、金額大、期限短的項目的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可以凈額反映。
企業應采用直接法報告企業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采用直接法報告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時,企業有關現金流量的信息可從會計記錄中直接獲得,也可以在利潤表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等數據的基礎上,通過調整存貨和經營性應收應付項目的變動,以及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項目后獲得。
五、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一)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1.“收到的擔保費收入”項目,反映企業實際收取的擔保費。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擔保費”、“預收擔保費”、“擔保費收入”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2.“收到的稅費返還”項目,反映企業收到返還的各種稅費,如收到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教育費附加返還等。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營業稅金及附加”、“追償收入”、“應收代償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3.“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除了上述各項目外,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入,如收到的評審費、手續費、收回代償金、罰款收入、流動資產損失中由個人賠償的現金收入等。其他現金流入如價值較大的,應單列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擔保費”、“預收擔保費”、“擔保費收入”、“手續費收入”、“應收代償款”、“營業外收入”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4.“擔保代償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支付的代償的未付款項和本期預付款項。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5.“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包括本期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等,以及為職工支付的其他費用。不包括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的各項費用和支付給在建工程人員的工資等。企業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各項費用,包括支付的統籌退休金以及未參加統籌的退休人員的費用,在“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反映;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員的工資,在“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應付工資”、“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企業為職工支付的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支付給職工的住房困難補助,以及企業支付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費用等,應按職工的工作性質和服務對象,分別在本項目和“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項目中反映。
6.“支付的各項稅費”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支付的各種稅費,包括本期發生并支付的稅費,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發生的稅費和預交的稅金,如支付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印花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預交的營業稅等。不包括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實際支付的耕地占用稅等。也不包括本期退回的增值稅、所得稅,本期退回的增值稅、所得稅在“收到的稅費返還”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應交稅金及附加”、“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7.“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除上述各項目外,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出,如罰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現金支出、支付的分擔保保費等,其他現金流出如價值較大的,應單列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有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二) 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1.“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出售、轉讓或到期收回除現金等價物以外的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而收到的現金,以及收回長期債權投資本金而收到的現金。不包括長期債權投資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現金資產。本項目可以根據“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2.“取得投資收益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因股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而取得的現金股利、利息,以及從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分回利潤收到的現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投資收益”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3.“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收回的現金凈額”項目,反映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取得的現金,減去為處置這些資產而支付的有關費用后的凈額。由于自然災害所造成的固定資產等長期資產損失而收到的保險賠償收入,也在本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除了上述各項以外,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入。其他現金流入如價值較大的,應單列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有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5.“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購買、建造固定資產,取得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不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利息資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借款利息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在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中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6.“投資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支付的現金,包括企業取得的除現金等價物以外的短期股票投資、短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支付的現金,以及支付的傭金、手續費等附加費用。本項目可以根據“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短期投資”、“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企業購買股票和債券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的利息,應在投資活動的“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收回購買股票和債券時支付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的利息,在投資活動的“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
7.“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除了上述各項以外,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出。其他現金流出如價值較大的,應單列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有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三) 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1.“吸收投資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收到的投資者投入的現金,包括以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籌集的資金實際收到款項凈額(發行收入減去支付的傭金等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而由企業直接支付的審計、咨詢等費用,在“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不從本項目內減去。本項目可以根據“實收資本(或股本)”、“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2.“借款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舉借各種短期、長期借款所收到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3.“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除上述各項目外,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入,如接受現金捐贈等。其他現金流入如價值較大的,應單列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有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4.“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以現金償還債務的本金,包括償還金融企業的借款本金、償還債券本金等。企業償還的借款利息、債券利息,在“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項目內。本項目可以根據“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5.“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實際支付的現金股利,支付給其他投資單位的利潤以及支付的借款利息、債券利息等。本項目可以根據“應付股利”、“營業費用”、“長期借款”、“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6.“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除了上述各項外,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出,如捐贈現金支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等。其他現金流出如價值較大的,應單列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有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7.“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額”項目,反映企業外幣現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現金流量折算為人民幣時,所采用的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匯率或平均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金額與“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中外幣現金凈增加額按期末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
(四) 補充資料項目的內容及填列
1.“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各項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 “計提的風險準備”項目,反映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本項目可以根據“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一般風險準備”等科目分析填列。
(2) “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項目,反映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本項目可以根據“資產減值損失”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3) “固定資產折舊”項目,反映企業本期累計提取的折舊。本項目可以根據“累計折舊”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4) “無形資產攤銷”和“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兩個項目,分別反映企業本期累計攤入成本費用的無形資產的價值及長期待攤費用。這兩個項目可以根據“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5) “待攤費用減少(減:增加)”項目,反映企業本期待攤費用的減少。本項目可以根據資產負債表“待攤費用”項目的期初、期末余額的差額填列;期末數大于期初數的差額,以“-”號填列。
(6) “預提費用增加(減:減少)”項目,反映企業本期預提費用的增加。本項目可以根據資產負債表“預提費用”項目的期初、期末余額的差額填列;期末數小于期初數的差額,以“-”號填列。
(7) “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的損失(減:收益)”項目,反映企業本期由于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發生的凈損失。本項目可以根據“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所屬有關明細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如為凈收益,以“-”號填列。
(8) “固定資產報廢損失”項目,反映企業本期固定資產盤虧(減盤盈)后的凈損失。本項目可以根據“營業外支出”、“營業外收入”科目所屬有關明細科目中固定資產盤虧損失減去固定資產盤盈收益后的差額填列。
(9) “投資損失(減:收益)”項目,反映企業本期投資所發生的損失減去收益后的凈損失。本項目可以根據利潤表“投資收益”項目的數字填列;如為投資收益,以“-”號填列。
(10) “經營性應收項目的減少(減:增加)”項目,反映企業本期經營性應收項目(包括應收擔保費、應收分擔保賬款、應收票據和其他應收款中與經營活動有關的部分及應收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的減少(減:增加)。
(11) “經營性應付項目的增加(減:減少)”項目,反映企業本期經營性應付項目(包括應付擔保費、應付分擔保賬款、應付票據、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及附加、其他應付款中與經營活動有關的部分以及應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的增加(減:減少)。
補充資料中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與現金流量表中的“五、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的金額相等。
2.“不涉及現金收支的投資和籌資活動”項目,反映企業一定期間內影響資產或負債但不形成該期現金收支的所有投資和籌資活動的信息。不涉及現金收支的投資和籌資活動各項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 “債務轉為資本”項目,反映企業本期轉為資本的債務金額。
(2) “一年內到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項目,反映企業1年內到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本息。
(3)“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項目,反映企業本期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入“長期應付款”科目的金額。
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編制說明(會擔保01表附表1)
一、本表反映企業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增減變動情況。
二、本表各項目應當根據“壞賬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三、本表有關項目對應關系如下:
(1) 1行+2行+5行+7行+9行+10行=11行
(2) ④欄+⑤欄=⑥欄(除1行外)
(3) ②欄+③欄-⑥欄=⑦欄
四、如果本表“本年減少數”中確實難以劃分因資產價值回升轉回或其他原因轉出的,則④欄和⑤欄空置不填,只需填第⑥欄即可。
擔保余額變動表編制說明(會擔保01表附表2)
一、本表反映企業一定期間擔保余額的變動情況。
二、本表根據或有負債(開出擔保保證)輔助賬編制。根據企業對外簽訂保證文件所記載金額計入輔助賬中。
三、擔保期限1年以下(含1年)為短期擔保,超過1年(不含1年)的擔保為長期擔保。
代管擔保基金變動表編制說明(會擔保01表附表3)
一、本表反映擔保企業受托代為管理的擔保基金增減變動情況。
二、本表各項目應根據“代管擔保基金”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利潤分配表編制說明(會擔保02表附表1)
一、本表反映擔保企業利潤分配情況和年末未分配利潤結余情況。
二、本表“本年實際”欄各項目,根據本年“本年利潤”科目和“利潤分配”科目及所屬明細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上年實際”欄根據上年“利潤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潤分配表與本年度利潤分配表的項目名稱和內容不一致,應對上一年度報表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上年實際”欄內。
三、本表各項目的填列方法:
1.“凈利潤”項目,反映擔保企業實現的凈利潤;如為凈虧損以“-”號填列。本項目數字應與“利潤表”中“本年累計數”欄的“凈利潤”項目一致。
2.“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反映擔保企業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潤,如為未彌補的虧損,以“-”號填列。本項目數字應與上年本表“本年實際”欄的“未分配利潤”項目一致。
3.“一般風險準備轉入”項目,反映擔保企業按規定用風險準備彌補虧損的數額。
4.“其他轉入”項目,反映擔保企業按規定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等轉入的數額。
5.“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項目,反映擔保企業按規定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風險準備。
6.“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項目,反映擔保企業按規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
7.“應付優先股股利”項目,反映擔保企業應分配給優先股股東的現金股利。
8.“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項目,反映擔保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積。
9.“應付普通股股利”項目,反映擔保企業應分配給普通股股東的現金股利。擔保企業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也在本項目反映。
10.“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項目,反映擔保企業分配給普通股股東的股票股利以及按規定轉增資本的利潤。
11.“未分配利潤”項目,反映擔保企業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潤;如為未彌補虧損,以“-”號填列。
第六章 會計報表附注
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披露如下內容,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會計報表編制基準的說明
(一) 合規性說明,主要涉及對會計報表是否符合財政部發布的《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及其他相關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規定的說明。
二、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
(一) 擔保代償情況
1.發生的代償款項金額;
2.已回收的代償款項;
3.期末尚未收回的代償款項。
(二) 擔保準備金
1.當期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金額;
2.當期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額,其中,1年以內的(含1年)和1年以上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額應分別披露。
(三) 擔保保證金
1.存出擔保保證金和存出分擔保保證金金額;
2.存入擔保保證金和存入分擔保保證金金額。
(四) 應收款項
1.應收款項的范圍;
2.壞賬準備計提方法。
(五) 投資業務
1.短期投資
(1) 短期投資的種類;(2) 短期投資收益的確認;(3) 期末市價。
2.長期債權投資
(1)長期債權投資的分類方法;(2)各類債券的期末計量基礎,以及價值變動的處理方法;(3)債券溢價、折價的攤銷方法等。
3.長期股權投資
(1)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的說明;(2)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年限和攤銷方法;(3)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損益的確認和計量方法;(4)表明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減值的依據的說明等。
(六) 固定資產
1.固定資產標準、類別及計價方法;
2.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確認和計量方法;
3.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預計使用年限;
4.固定資產期末計量方法;
5.固定資產投資物業的情況。
(七) 無形資產
1.無形資產的標準、類別和計價方法;
2.無形資產價值的攤銷方法和預計使用年限的確定原則;
3.無形資產期末計量方法。
(八) 抵債資產
1.抵債資產的類別和確認方法;
2.抵債資產期末計量方法。
(九) 所得稅
1.所得稅核算采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的說明;
(十) 預計負債
1.確認預計負債的方法;
2.預計負債的計量方法。
(十一) 擔保扶持基金余額及本期增減變動額
(十二) 企業代保管的反擔保抵押、質押資產,包括其性質、金額等。代保管的資產屬于不動產的,應披露不動產類型
(十三) 擔保業務種類及其余額
(十四) 代管擔保基金的余額及本期增減變動情況和代管擔保基金的銀行存款余額
(十五) 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
(十六) 關聯方交易
1.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時,不論他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說明如下事項:
(1) 企業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
(2) 企業的主營業務;
(3) 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2.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說明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
(1) 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
(2) 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
(3) 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征性金額的交易)。
3.關聯方交易應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說明,類型相同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正確理解的情況下可以合并說明。
4.對于關聯方交易價格的確定如高于或低于一般交易價格的,應說明其價格的公允性。
(十七) 重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以及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說明
1.重要會計政策變更的內容和理由;
2.重要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數;
3.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
4.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和理由;
5.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
6.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
7.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
8.重大會計差錯的更正金額。
(十八) 或有事項
1.企業應說明如下事項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2) 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3) 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4) 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5) 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說明理由);
(6) 或有負債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7) 企業質押給第三方的資產。
2.如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則應說明其形成的原因;如能夠預計其產生的財務影響,還應作相應說明。
(十九)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1.調整事項
對調整事項,企業應對資產負債表日所確認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及資產負債表日所屬期間的收入、費用等進行調整。
調整事項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已證實某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已減值,或為該項資產已確認的減值損失需要調整;表明應將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某項現時義務予以確認,或已對某項義務確認的負債需要調整;表明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或以前期間存在重大會計差錯等。
2.非調整事項
對非調整事項,企業應披露事項的性質、內容、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做出估計,應說明無法估計的理由。
非調整事項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股票和債券的發行、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對外巨額舉債、對外巨額投資、發生巨額虧損、自然災害導致資產發生重大損失、外匯匯率或稅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金融品種或金融工具價格的異常波動、發生重大企業合并、分立或處置機構、對外提供重大擔保、對外簽訂重大抵押合同、發生重大訴訟、仲裁或承諾事項等。
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制定的利潤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或應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也應當進行相應披露。
(二十) 其他
1.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情況;
2.企業合并、分立;
3.重大投資、融資活動;
4.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